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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类目与实际不一致(注册商标最少要注几个类目)

【案件事实】


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间,孙国强在海淀区永丰屯租用房间后自建冷库,雇佣钱书增、周健利用低价购买或自行生产的水饺、汤圆,灌装到标有“思念”牌商标的包装袋及包装箱中,假冒“思念”牌水饺、汤圆对不一致外销售。2008年1月23日,孙国强、钱书增、与周健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起获大量“思念”牌水饺、汤圆。


【法院认为】


【评析】


2020年10月23日,浙江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正式成立,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从年初组几个织开展打击食药环知犯罪的“剑锋2号”行动统一收网。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罪名,也呈现出高发态势。


假冒要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三个关键要素:①未经许可;②同一种商品几个;③使用相同的商标。本文对其中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进行探讨。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做出了解释:


第一,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下的商品,与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第二,名称相同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第三,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要求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最少基本相同,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故而根据《意见》第5条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存在两个标准:名称相同或者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一、对“名称相同”的判断


名称相同的商品即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商标注册根据《意见》的规定,此处的名不一致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类目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尼斯协最少定》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性实际质,将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具有确定性和标准性注。因此,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名称位列《尼斯协定》中,且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目相同,即属于“同一种商品”。


二、对“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的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因地域、习惯等原因,对于同一事物可能存在多种称谓,实务中较多出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这一情况。在适用名实际称不同能否指向注册商标同一事物时,根据《意见》的规定,需结合主客观综合判断。


从客观上来说,需从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判断;从主观上而言,需考量公众一般的认知,公众在一般情况下能否认为系争商品与权利人商品是同一种商品。


举例来说,在(2012)常知刑初字类目第3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辩护人提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电灯泡,而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是紫光灯管,二者并非同一种商品。


法院认为,灯泡与紫光灯名称不同,但二者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注服务国际分类》中均属第十一类中的照明用设备,且两者在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二者是同一种事物的商要品。因此,二者系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同一种商品”,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笔者认为,电灯泡与紫光灯管虽然都属于《商标商标注册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第十一类照明用设备,但两者外注册商标形上有较大差别,一般公众可以进行识别,并不会因为商标相同而使公众产生混淆。两者属于同一“类”商品,而非同一“种”商品。


回到刑事指导案例第674号,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包括假冒“思念”牌的水饺、汤圆、羊肉片的货值金额。权利人就“思念”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饺子、元宵、馄饨、包子、春卷、方便米饭、八宝饭、粽子、馒头、冰淇淋。


【结语】


刑法意义上的“同一种商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客观要件以及公众普遍的认知,予以综合认定,不能将类似、近似的商品与同一种商品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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