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方式政府实施征地时,承租人租户对涉补偿案集体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根据与《土地管理集体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征收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补偿费归与租户地上附着宅基地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其享有对条例涉土地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市、县政府亦有义务支付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承租人作为涉集体案土条例地地上附着物的所宅基地有人,有权主张其应得到征收的相应方式补偿,具有提起要求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之诉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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