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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扣除有哪些(忘记加计抵减进项税怎么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抵减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实施以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高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踏上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道路。时隔一年多,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猛一看,两个文件的规定好像一样,但仔细一看,还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个是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但对于两类业务具体应如何进行税额账务处理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并未进行明确,纵观网上,各种处理的意见都有,有直接调减原材料或服务成本的,有计入递延收益的,但以笔者之见应分情况而定。


为了准确核算加计扣除的计算是否正确,建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下分别增加两个明细科目,分别为“发票或计算税额”和“加计扣除税额”,具体名称因个人喜好而定,只要能准确反映加计扣除的基数和加计扣除的具体数额就行。


笔者认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不是国扣除家一项简单的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税制上的一项根本变革,不管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大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享受怎么办该政策,因此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进行会计核算,而应秉承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对取得进项时予以价税分离,对加计扣除部分应减少购进商品或销售商品的计税基础。而四大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实施的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抵减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只有在当期按未实施加计抵减时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大于零时才能享受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加计抵减政策多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进行会计核算。故本文笔者就分两类业务来探讨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高税率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适用核定扣除行业的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实行投入产出法、成本法还是参照法,均是以实际销售忘记农产品深加工后的产成品数量来计算抵扣相应耗用的初级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根据《财政税额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七条之规定,适用于核定扣除行业的纳税人在其计算可抵扣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扣除率为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故不存在加计扣除一说。


例:某公司从事外购茶青生产销售精制绿茶的业务,成本结转适用全月加权税平均法,2019年4月1日期初库存茶青400KG,每KG的平均收购价为120元,期初库存精制绿茶50KG,每KG绿茶成本为32000元(共耗用茶青250KG,金额30000元),本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现金收购茶青600KG,每KG的收购价为100元,本期共领用茶叶900KG,生产精制绿茶160KG,4月共销售精制绿茶200KG,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外购可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茶青和精制绿茶的投入产出比为4.9:1,除该销售外,本期未发生其他任何业务。请问本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


该例比较极端,但也属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实际情况,一来企业实忘记际的投入产出比不稳定,不可怎么办能每月都小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投入产出比;二是税进项务总局在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没有考虑期初库存产成品的问题。由于本期销售的成品精制茶小于了本期产出的成品精制茶,故应当将库存的成品精制茶换算成茶青进行计算。


其实绿茶换算成茶青的数量和金额为250KG,30000元,期初库存的茶青为400KG,金额为48000元,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中L2为0.65T,L3为240000元,L4为0.6T,L5为加计100000元,L6为172800元,L7为0.2,L8扣除为13%,L9为19482.05元。


由于实行核定扣除的行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并未实行价税分离,且在实际销售后再计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为方便计算,可按未抵扣增值税前的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经计算可以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482.0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482.05


由于投入产出法与成本法和参照法不同,年度终了不存在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纳税人可能获取到一定的税收利益。当纳税人抵减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有除标准申请。投入产出法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哪些问题本文不深入研讨。


(二)不适用核定扣除行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从事外购茶青生产销售精制绿茶的业有务,不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2019年4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现金收购茶青600KG,每KG的收购价为100元,本期未发生其他任何业务。请问本期可以抵扣哪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


借:原材料——茶青 5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5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600


贷:现金 60000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例:某现代加计服务业纳税人,符合生产、生活性纳税人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外购审计服务,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进项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价款为100000元, 税额为6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除该业务外,该纳税人在本月未发生其他业务。


借:管理费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


按可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等于600元,具体视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达到600元而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若当期购进的商品或服务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


应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可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视外购货物、服务的具体情况贷记 “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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