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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公司变更如何办理(奉贤古华医院健康证)



典型案例


法院观点:劳动关系是兼有人公司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原告原工作地点的XX板厂健康证整体生产线关停,被告出于该客观原因对原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被告为原告重新安排的工作地点仍属于宝山区,也未变更原告的岗位,并非对于劳动关系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被告对原告进行调动的行为合理合法,其属于正常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原告作为员工应当服从被告的安排,原告拒绝被告工作安排,其行为属于旷工,被告以原告违纪解除并无不妥,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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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侠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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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履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问题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更多涉及的不是合法性而是合理性问题,律侠认为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本案中,曹XX所在工作地点厂区域整体产线关停,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对工作地点予以调整,而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都在宝山区内,两地相隔距离不远,并没有实际影响曹XX的权益,员工拒绝上班并要求公司赔偿很难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2、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并不单纯是判断工作地点是否变更,还需结合工作地点变更办理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比如在上海,员工的工作地点从徐汇区变更到嘉定区,上下班时间比原来增加3-4个小时,那么用人健康证单位对员工工作地点的调整欠缺合理性,明显给员工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员工未出勤的行为认定为旷工,一般难以得到仲裁部门的认同与支持,故建议用人单位不能以旷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处理。


3、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其工作性质有很大出入,譬如古华外勤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安、保洁等人员,由于活动区域比较宽泛或调动办理频繁,则应允许企业约定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如上海市、黄浦区等)。变更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必须有合理和善意的考虑,而不能以模糊工作地点来侵犯员工权益。比如,工作地点为“中国境内”的约定过于宽泛,往往无法体现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失公平合理,不能以该条款约定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4、各地实践观点并不统一,上海法院认为,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上海有客观合理性,通俗讲就是不调不行,调整工作地点不能降低薪酬待遇,且一定要与劳动者反复协商,应当为地点变更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案号为(2016)沪01民终8501号案件中公司由于撤柜的客观原因要把员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调往奉贤区工作,员工接到通知后一直未至新岗位提供劳动,且在公司明确告知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采取拒绝的方式消极对抗,故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律侠认为,此时员工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单位协商处理,而不应该消极对抗。


5、上海虽没有指导性规定,但其他个别省市却有指导性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第6条规定:“解决约定工作变更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宽泛地点约定情况下工作地点确定问题 。基本考虑是,要求劳动者对其工作地医院点变更是可以预见的,而不能是突发的和重大的变故。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2017年8月14日重庆高院关于8个疑难劳动争议法律适用意见如何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第三条规定: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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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医院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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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古华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地点。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如何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奉贤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奉贤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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