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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案例36:通过放弃免税权,进行税收筹划

初学者的疑惑:税筹的主要目的不就是合理、合法的少交税吗?免税就是不用交税了,这样多好,为何要放弃?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免税就是收入不计,成本费用也不得抵扣,如果业务中,即包含免税项目又包含应税项目,当免税项目亏损时,亏损额不能结转到应税项目,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合并计税就能降低税负。

在增值税层面同理,免税就是不计销项税,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另外在客户层面,免税项目开不了专票,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也会产生影响。本文以增值税为例,说明如何在适当的时候,选择放弃免税权,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案例如下:

甲企业是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免税项目,2021年10月份应税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免税收入106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40万,专用于免税项目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万元)。甲企业10月份,增值税纳税如下:

应计销项税=1000✕6%=60万

可抵扣进项税=40✕(1000/1106)= 36.17万

应缴纳增值税=60-36.17=23.83万元

筹划方案如下:

选择放弃免税权,甲企业10月份,增值税纳税如下:

应计销项税=(1000 106/1.06)✕6%= 66万

可抵扣进项税=60万

应缴纳增值税=66-60= 6万元

通过筹划,当月节约增值税17.83万元(23.83-6)。其筹划的原理是,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大于放弃免税时应计销项税,如果享受免税,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放弃免税,则其多出的进项税额,可用于其他应税项目抵扣。

另外,增值税除了免税,还有适用“零税率”的。了解免税,应该可以作出判断,零税率和免税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差异在哪里?哪一种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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