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考虑了扩区后的新增片区
根据《办法》,在购置扶持方面,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前海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的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二)未经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的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向港资机构和总部企业适度倾斜
在租金扶持方面,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税收政策户租赁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更新,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城市金额不变。
此外,《办法指引》规定,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深圳不得享受本办法购置扶持;购置或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