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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善意购房(购房善意第三人案例)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曾为原告所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出纳,负责管理公司财产。2003年原告购买办公用房,将购买的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确认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为原告,并约定在房屋出售时,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8月,原告出售涉诉房屋时,双方再次签订一份《确认书》,进一步明确原告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卖房款打入原告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后来,被告协助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但其拒绝协助办理过户,致使原告违约。我认为,原告系借用被告名义购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我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情况不属实,购房时间是2003年,双方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2011年,因此系先购买房屋,后签订协议,并非借名买房。2011年双方签订《确认书》时,我的真实意思是将涉诉房屋赠与原告,但因不清楚赠与合同如何书写,故由原告拟定《确认书》,我签字确认。后来我才发现《确认书》的内容存在误解。现在我想撤销赠与,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诉房屋,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确认书》,载明:1、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原告,每月支付10000元人民币,其中除银行及物业费等交纳金外,实际给原告交付5000元人民币。(2011年5月17日以前的银行交纳金,已由原告全部支付。)2、涉诉房屋出售之前的出租使用权,属于被告。3、涉诉房屋进行出售时,应给原告办理所有手续,并尽全力协助。4、需要银行担保,如贷款150万元人民币时,应尽全力协助。5、大厦施工30%的利润约6万元,在房屋出售时支付。6、分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问题和特别是经济问题,全部由原告负责。7、需要公正时,双方都必须协助办理。


  经询,被告表示涉诉房屋所有房款均由其支付,贷款亦由其偿还。原告表示房款均系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而该公司事实上由其经营,故房款亦系由原告支出。原、被告均未就付款提交其他证据。被告表示涉诉房屋自开发商交房后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直至2012年10月原告强行入住,现在房屋由原告占有。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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