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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土地置换会计处理(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2019年12月,广州浪奇总部地块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当时公司表示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土地收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即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触及相关条件则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然而, 2020年11月13日,广州浪奇发布公告称,决定对该笔土地收储款变更会计处理方式,在2020年度将土地补偿款项及提前交地奖励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将会增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22.47亿元。


11月25日晚间,广州浪奇回复称,2019年12月,公司根据查询市场案例和相关情况,公司当时认为土地收储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所指“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条件,近日,公司经过再次深入研究相关文件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公允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两种行为的区分与界定,同时参考更多的市场案例后,认为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对搬迁补偿事项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更恰当。


广州浪奇表示,公司研读相关文件后发现,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若收到的拆迁补偿是依据企业交付土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其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公允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是互惠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补偿款明显高于搬迁地块的市场价值,且附有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否则应当全部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广州浪奇浪奇认为,公司收到广州土发中心的土地收储补偿款和奖励款是以位于黄埔大道东 128 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进行平等交换,该地块上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且无权属争议,公司应取得土地补偿款的定价依据为第三方评估值,作价公允,且补偿协议也未就公司如何具体使用补偿款进行规定或设置额外条件。公司考虑土地收储事项按照上述文件对政策性搬迁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恰当,即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广州浪奇也坦承:“公司在前期论证过程中,存在对《(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案例理解不够透彻,市场案例研究不够充分的情况,从而导致前后会计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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