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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业务描述:物流公司承接业务后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交给其他运输企业,物流公司给客户全额开具发票,其他运输企业就自己承担部分给物流公司开具发票。


一、账务处理


1、收取客户全部运输费用,全额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联运转运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实务问题


很多联运业务由于报价等原因,物流企业支付了联运费用后无法取得发票,这部分支出的进项抵扣,所得税成本列支都没有合法票据,给物流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这种情况下建议联运费用中油费、过桥过路费的支付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方式,以物流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实现在物流企业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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