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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上面有房龄吗(不动产登记簿与房产证登记不一致)

从房产交易中心调取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簿中记载的房屋竣工日期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不符,买受方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出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近日虹口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由于看房时李先生称该房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故张小姐未能看到房屋产权证原件,又因正值国庆假期,有关房屋信息也无法查询。节后中介人员去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发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信息记载的竣工日期为1982年,而非《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1989年。而实际上,李先生的房产证上也没有记载房屋竣工年限。张小姐认为李先生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房龄直接影响到自己申请按揭贷款,构成违约,故不再愿意与李先生继续履行协议,现诉讼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审理中,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先生觉得自己很是冤枉,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产权房,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房屋买卖的各项规定,完全可以进行合法交易,房屋竣工年限又不影响房屋交易,张小姐的贷款与自己毫无关系。而且房地产权证上没有记载竣工年限,自己根本不清楚竣工年限,《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九条中“房龄为1989年”是中介人员写的,自己从没有承诺房屋是1989年竣工。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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