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电网企业电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向供电局支付上月电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拉大分时电价峰谷价差


调整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11时至14时、18时至23时。平段:7时至11时、14时至18时。低谷:23时至次日7时。


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


《通知》提出,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至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机制。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我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据悉,《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