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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委托加工安装门窗增值税(销售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条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该文件没有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


根据以上规定,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2、如果如果拆分为销售清包工两个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


2、涉税分析


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


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340000÷(1 17%) × 17% 555000÷(1 11%) × 11%=340000 55000=395000(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3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165[555000÷(1 3%)×3%]


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 16165=356165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395000-356165=38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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