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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78号文(2009年民法通则178条)

一、基本定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单位结算账户类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结算账户。


1.定义。


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基本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2.开立个数。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


3.功能。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办理。但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RMB NRA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定义。


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一般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数。


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一般户。


3.功能。


可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数。


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3.开立条件。


存款人在管理与使用下列资金时,可以申请开立专用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其中,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专用户管理。


4.功能。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其中,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且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可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申请开立的专用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资银行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


1.定义。


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临时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数。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开立条件。


存款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开立临时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可在证券公司开立一个A股证券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并经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核准后开立一个人民币临时户。


4.功能。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结束后应转存基本户或原路退回出资人账户。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临时户不得支取现金。


5.有效期。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到期后可办理展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其他。


1.特殊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开展货币互换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在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卢布交易的俄罗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上述机构不得开立一般户、临时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外机构现金业务办理。


境外机构开立的墓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基本户和专用户确有办理现金业务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现金支取及转账要求。


(一)现金支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主要指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


各家银行对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的审批管理各不相同,具体需要咨询开户银行。一般情况下银行规定的大额取现指开户单位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或分笔取现累计超过以下取现金额标准的取现业务:


1.单位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2万元以上(含2万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大额取现,一般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经银行相关权限审批人逐层审批后方能办理。


(二)转账。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转账不受金额限制,但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其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持单位开具的支票至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相关要求与上述情况一样。


五、档案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六、相关法律法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88年9月24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


1997年8月15日,《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2003年4月10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2005年1月19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2005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


2005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事宜的批复》(银复〔2005〕97号);


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200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


2007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


2007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


2008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


2009年7月1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


2009年7月3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2009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2010年8月31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


2011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


2011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011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人民币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222号);


2012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2014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2015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


2015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号);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401号);


201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99号);


2016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


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及《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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