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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7号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设置账簿。


  (2)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3.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3)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5)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6)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7)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8)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政策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4.缴纳房产税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3)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4)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5)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6)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7)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5.调整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享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6.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1)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2)《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7.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


  【享受主体】货运车辆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享受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8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享受主体】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享受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9 .降低部分企业印花税税率


  【享受主体】


  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货物运输企业、仓储保管企业、加工承揽企业


  【优惠内容】


  将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享受条件】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10 .去产能和调结构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享受条件】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1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1)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③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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