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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残保金计算公式(2017年残保金如何计算公式及案例)


7月25日【残保金专题】之二:北京残保金政策解读


7月26日【残保金专题】之三:上海残保金政策解读


7月27日【残保金专题】之四:杭州残保金政策解读


全国残保金政策汇总


地区相关规定
全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第三十一条
上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天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重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深圳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广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第三条
江苏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浙江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职工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河北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并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辽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
山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福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福建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因岗位不合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山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代扣、税务等部门代征,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湖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湖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湖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岗位不适应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湖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江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七条
吉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河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陕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录用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和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四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二十二条
云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 往期政策回顾 ---


杭州政策篇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七: 杭州2017年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八:杭州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九:杭州这些人才落户可去派出所办啦!


上海政策篇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四: 上海奋斗的亲,社保月月缴,你们知道怎么领钱吗?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五:2017年上海各类人群社保缴费比例标准公布!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六:上海拍牌、买房、落户政策解读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七: 杭州2017年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北京政策篇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一: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如何影响你的荷包?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二:社保调基后要吃土?工资变少并非坏事


【社保调基月专题】之三:2017北京社保缴费工资基数、金额及申报时间


【结束北漂专题】之一:北京市居住证


【结束北漂专题】之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结束北漂专题】之三:北京市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区别


【结束北漂专题】之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


【结束北漂专题】之五: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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