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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意义(收入准则总额法与净额法的解释)

平台经济的税会处理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8-13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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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团拟开展新业务模式,由用户通过其APP进行支付,在商家消费后,按月由某团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样确实会在某种程度上方便消费者,尤其是需要发票进行报销的消费者,某些商家开具发票不方便,或者还不能开具电子发票,单笔金额又不大,消费者通过某团按月开具发票对消费者很方便,这样同时能增加用户对某团的粘性和使用频率。那么这个不错的业务模式在会计和税务上可行吗?


一、从会计的角度看:


会计上,一般对收入确认可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通常的货物购销一般都采用的是总额法,即甲自乙处购得货物后再转售给丙,甲对丙的应收账款扣除销项税后全部确认为收入,从乙处采购的存货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能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是甲购得存货,承担了存货的风险,对存货具有控制权。在货物贸易中某些大宗商品交易,可能会涉及到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即甲公司只是中间人的角色,不承担存货风险,也不控制存货。当然也不是全部的贸易型,不实际购入存货再转售的都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某些情况下,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证交易也承担了存货的主要风险,可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平台经济,当然也包含其他的传统代理业务,比如火车票代售业务,平台方收取的只是代理费,虽然从最终客户那收取了全部价款,但只是属于代收代付行为,即在收到用户款项时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商户。


比如用户通过某团支付在餐馆消费的餐费,提供服务方也是具体的餐馆,餐饮服务也无法像货物那样,先买过来,再转售出去。如果平台将收到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将返给商家的部分确认为成本,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虚增收入和成本。对于平台方来说,收入只是收取用户款项与支付商户款项之间的差额部分,实际是一个平台使用费或中介服务的概念,即差额是收入,而不是总额确认收入,将转付商户款项确认为成本。


二、从税务的角度看:


税务上,要求开票方与服务提供方一致,如果由平台方开具发票,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在保证使用平台的商户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会降低平台方税后收入,减少利润,并提高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实际相等于平台方承担了总额与净额收入之差对应的销项税,平台方需保持对商家入驻的吸引力,对实际服务提供商的收入份额通常不能少付。


以下表格是一个例子,假设平台使用费是商家收入的10%,销项税税率6%,由于平台方要总额确认收入,对应的销项税会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多增加九倍,即支付给商家部分对应的销项税,商家再向平台开票,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可见,在平台经济中,平台方要想总额法确认收入,直接向用户开具发票,在会计和税务上都行不通。一言以蔽之,平台方未实际提供服务,仅提供平台并收取相应平台使用费,实际的服务提供者是商户,费用暂由平台代收并需转付给商户。


总额法和净额法对平台收入的影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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