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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给自己母亲如何认定(母亲把财产转移给女儿合法吗)

今儿,咱一起来解读学习《保险法》第42条。


《保险法》第42条是整个《保险法》里很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三种情形,并且规定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推定原则。


当初在学习该法条的时候,洒家天真地以为推定死亡顺序的案例估计很难在法律实务中遇到,哪怕真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了,大家也都是一家人,和和气气就解决了,真的闹到法庭上的概率也不大。


惨烈的背后,却把《保险法》第42条背后蕴含的法理给阐述得明明白白了,所以,通过这个案例来学习42条,是再好不过的。


话不多说,咱直接上案例。


王先生和罗女士是夫妻,有一子小王。2017年9月份,王先生、罗女士和小王一家三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全部离世,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并且该三人名下均有遗产,遗产包括了房产、存款、基金、保险等。


大家知道,遗产是很难分得均的。和大多数故事一样,王先生的父母老王夫妇和罗女士的父母老罗夫妇因为遗产的分配打起了官司。


咱先说下保险之外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相关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推定王先生和罗女士先死亡,小王后死亡。


王先生和罗女士的财产均是夫妻共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别由父母和小王继承,而小王继承之后,其遗产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仍然由老王夫妇和老罗夫妇继承。算来算去,老罗夫妇和老王夫妇两家人获得的财产是一样多的。不患寡患不均,均分确实比较好接受。


当然,其中两家也都有一些多分遗产的主张,因为无法提供可供采纳的证据,最终结果是两家均分。


保险之外的遗产容易分割,但是到了保险相关权益的分割上,两家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分歧的点主要在罗女士购买的保险上。


罗女士购买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并且均没有指定受益人,同时保险金额又比较大,三份保险总计超过60万理赔金(而王先生和罗女士名下的三处房产合计只有40万)。


关于罗女士的保险如何分,一审法院适用了《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没错,就是和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一个是推定长辈先死亡,一个是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罗女士保险的法定受益人是谁?这个不难,相信大家都猜得到,是丈夫王先生、孩子小王、父母老罗夫妇。而根据第42条,要推定王先生和小王作为受益人先死亡,这样,罗女士的保险受益人只有父母罗某夫妇了。所以,法院一审判决罗女士的保险理赔金全部由“娘家人”老罗夫妇获得。


判决一出来,老王夫妇不同意了,就因为儿媳妇买了几份保险,把儿子一家的大部分财产都赔给亲家了。关键买保险的钱也不是儿媳妇自己一个人的啊,是用的家庭财产买的啊,怎么自己家就一毛都分不到呢,这不是转移家庭资产嘛。。。


于是乎,老王夫妇不服一审,上诉了。上诉诉求也不复杂,就是要求罗女士的保险要均分,而理由呢,也很简单,认为这里不应该适用《保险法》,应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把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看到这里,五味杂陈,这老王夫妇找的律师也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基本的法理都搞不懂。。。《继承法》和《保险法》确实在推定死亡顺序上有冲突,但是在法律适用上是要适用《保险法》的。首先《保险法》是特别法,同时《继承法》中的死亡推定是以司法解释形式出现的,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优先适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真要翻案,就从保险的法律效力上做文章和找突破,而不是明知山有猛虎非得上山喂虎,这不仅是“献身”,更是浪费老王夫妇的钱嘛。


结果,早已注定。二审法院直接给出理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审法院完全合理,驳回了老王夫妇的请求


按说案件已经非常明确了,但是老王夫妇仍然不服,一来钱不是小数目,二来这钱分明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啥自己就给排除在外了。于是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就是高院,讲究,不仅列出了该案要适用《保险法》第42条,并且还把为啥适用42条的规定给说得清清楚楚了,绝对是值得每一个保险人理解和学习,我这里直接摘录,供大家理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包括缴纳的保费和保单载明的保险金。已经缴纳保费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要求退保;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本案中,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金由之前的期待权成为既得权,其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此同时,投保人退还保费的权利消灭。因此,退还保费的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告消灭,且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王先生、小王与罗女士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推定受益人王先生、小王死亡在先,罗女士的保险金应由其他受益人即老罗夫妇承并无不当。


最终,三审过后,罗女士的保险金还是全部给到了老罗夫妇手中。


说实话,罗女士一定没想到自己会出现意外,更没想到全家一起出意外,也自然没有想法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自己的父母。老王夫妇的不能理解也情有可原,这确实和朴素的观念有冲突,但法律就是法律,不是我们不理解就可以不执行的。


好了,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我们下次继续解读《保险法》,让我们一起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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