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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首先,要明白一个事情,这里规定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诉讼时效期间,而非被保险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除斥区间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期间是请求权,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法院不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没有了法律的强制力的保护,那具备的请求权变成了自然权利。


《民法典》第188条到199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展开解释,反正就记住一句话: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将不再支持我们的债权请求


而除斥区间,是形成权。是可以自行决定的权利,保险金的请求权不能使用除斥区间的相关规定。


其次,该法条对保险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是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是2年;另一部分是对人寿保险诉讼时效进行约定,期间为5年。


可见,不管人寿保险,还是非人寿保险,其诉讼时效期间均不是普通的三年,而是应该按照《保险法》的两年和五年为依据。


这对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是有利的,因为行使权利的时间变得更长。


最后,关于起算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如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而是保险金请求权的产生之日(如被保险人治愈出院,住院费用结算完毕之日)。


好了,今天的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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