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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知识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内容)

你好,欢迎来到《保险通识12讲》,前面的11讲,对于保险通识的整体知识框架其实已经完成了。之所以单独拿出这一讲,也是最后一讲的篇幅,专门提及保险的监管、合规及消费者权益维护,主要出于以下三个原因:


1)保险是特殊的。保险是属于大金融范畴的服务产品。保险不仅有保障属性,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资金的价值。保险服务是无形的,而保险合同又属于前付费类型的诺成合同和附和合同。这种保险关系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实在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的基础上。最大诚信是保险的生存法则,而保险本身恰恰业务面临风险的。处于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政府需要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于保险交易过程和理赔过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保险交易的公平、合理都是需要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来保障的。



3)保险也是有风险的。在“为什么会有保险”一讲中我们提到了,保险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因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的是负债性和公共性。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建立的偿付准备金,实际上是对客户的负债,而不是其资产。负债性说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其他业态一样,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也就是,如果保险公司都有风险,那就没有办法承接风险。这种情况一旦出险,必然引发社会性的风险危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产品虽然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产品,但是大规模风险的聚集,也使得其呈现出了公共产品的属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购买的保险产品及其背后的保险公司,必须受到国家层面的约束和管控。





基于上述三个角度,我们认为投保人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和保险公司的合规、健康经营都是保险监管所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其目标。作为普通消费者,只有这些达到了,我们才能放心的去买保险。


说到具体的监管我们总结一些就是“一法、一会、一组织”,一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一会是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一组织则指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什么说这三者是重要的? 保险法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法律规范、银保监会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相当于分别从法律和行政层面对于对大到整个保险行业、小到普通的被保险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而保险行业协会是什么角色呢?在其官方简介中是这样描述的: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后面四个从里面意思我们都可以理解,这里我们重点说下“自律”,怎么理解呢?同样是来自官方简介的描述: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会员自律管理。


这样一大段文字,我读着晕,相信你听着更晕。我来说人话吧,自律我们可以理解成是对于严谨的法律和行政手段之外的,一种相对灵活的、柔性的、补充性的保险业管理机制。



我们上面提到的银保监会还有行业协会都是全国性的,并且在各地会有派出机构。之所以这么说,是想告诉你,如果在遇到保险方面的纠纷或者问题时呢,会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保护我们作为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利益,当然,别忘了,还有“12378”。


在正规的保险教科书里,对于保险监管篇章,会着笔从监管的内容去介绍有哪些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的形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对于我们《保险通识12讲》来说,重在通识,并非专业。


以上就是《保险通识12讲》的全部内容。学到这里,我想回到发刊词里讲到:保险是一项金融产品,是一类风险转嫁工具,是一种社会互助手段,同时保险也是一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思维。我们都希望尽可能用不到保险,同时,我们也都想能在意外来临时能淡然自若。


最后,还是回归到我们一直强调的一句话:保险的本质是大量同质风险的共同分担。



《保险通识12讲》由未然工坊出品。


君子防未然,弭灾忧患前。


与你一起用保险思维,拥抱未来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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