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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是指(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

从2014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开始,有人就对其中的A105050报表也就是职工薪酬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面的公式提出了质疑,认为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内公式是错误的。在今年刚出来的2017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相应的公式还是没有修改。是表格设计人的疏忽,还是认为这个公式错误的人们本身理解就有问题呢?笔者试着来解开这个疑团。


首先我们先来看这张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与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 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1 4-5列的金额。


我们要重点关注的是第1列、第2列、第5列、第6列和第7列。接下用数据来说话,这样讨论起来会更加清晰明了。


第一种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累计结转额”均发生错误的情形。


假设某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税法认可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计算限额的依据),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是10万,实际发生了2万。


见下表【表1-1】


表1-1



其中第5列依填表说明是填10万 0与200万*2.5%孰小值,填200万*2.5%也就是5万,但是企业实际发生额只有2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才能在税前列支。这样的话,这个表的确存在问题,因为以本例为例,第5列“税收金额”应该是2万,但是填表说明只是比对了“第1列 第4列”合计金额与第5列孰小,而没有考虑到第2列的实际发生额,导致了税收金额是5万的错误,第6列=第1列减去第5列(10-5)等于5万也就错了,账载金额列入损益的是10万,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是2万,那么应该调整8万才对,可按照填报逻辑却是5万。第7列按照表中公式得出是5万,也就存在错误了。


正确的应该见下表【表1-2】


表1-2



但是真的对了吗?第6列是正确了,但是第7列还是有问题,第7列按照公式得出是8万,这个8万就很令人费解,实际只是发生了2万,却要结转8万。应该是没有结转的才对,所以笔者认为第1列和第2列也需要比较,按照孰小原则与第5列的差才是结转的金额。


所以正确的应该是见下表【表1-3】


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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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纳税调整金额”正确但“累计结转额”是错误的情形。


在某种情况下,“纳税调整金额”也可能是正确的。比如其他假设条件同上,该企业实际发生数为6万,那么请看下表(表2-1):


表2-1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调整金额”这一栏逻辑关系就成立了,也就是说当第2列的金额在“第1列 第4列”合计金额与税收允许限额的之间且小于第1列金额时方才满足,填报才成立的。但是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还是存在问题,按照表中公式第7列=10 0-5,这又明显不对了,实际发生了6万,允许当年扣除5万,那结转以后年度应该是1万才对。所以这一列应该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与第5列的差,正确的见下表(表2-2):


表2-2



.


第三种情况:”纳税调整金额与“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需要分析填列的情形


假设其他条件与上述一致,账载金额3万,实际发生额是6万,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那么请看下表(表3-1):


表3-1



这种情况下,第5列“税收金额”依填报说明是按第1列和第4列合计金额与税法允许扣除金额孰小值填列,第1列 第4列=3 0=3(万),税法允许扣除限额是5万(200*2.5),那么应该是填3万,这样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就有问题了,账上列支了3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是5万,实际发生了6万,应该是可以扣除5万的,账上列支了3万,应该可以再列2万,纳税调整金额相应应调整-2万,超支的1万元递延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很遗憾,在填报说明里面我们看不到这样的逻辑。正确的报表应该是见表3-2


表3-2



还有复杂的情况,当年如果有结转的时候,这个表的第4列就会参与分析计算,到时又会出现其他情形的错误逻辑,纳税人在填写的时候一定要有清楚的逻辑,否则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因篇幅所限,此块内容留给读者思考,笔者有机会的时候再继续分析。


综上所述,第2列是2017版报表新增的列次,引入的初衷笔者估计是为了让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和税法规定允许的限额三者进行比较,但在实际的填表说明里却没有看到类似的规则。


从上述例题来看,我们对第5列的填报应该要进行分析:


1) 如果第1列大于第2列,那么对第5列的填报说明改成:“第1列 第4列”合计金额与第2列和第5列金额三者孰小,那么填报就成立了,这也就网传说这个报表逻辑有问题的原因之所在。


2) 如果第1列 第4列合计小于第2列,那么第5列填税法规定限额与第2列的孰小值填列。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相应分析填列第7列的金额,所以这个表似错非错,纳税人在填报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析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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