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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宣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在其他免税收入中,申报交通、通讯补贴退税,甚至直接指导填写17280元,以减少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交个税,获得退税。


每年6月30日是个税汇算截止时间,由于在个税汇算时会对上一年综合所得收入重新计税,多退少补,因此纳税人十分关心自己是否足额申报扣税金额。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决定。有些省份已经出台相关标准。


比如广西税务局发文明确了公务人员、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三类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其中企业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为1200元每个月,通讯补贴为每月不超过240元。这意味着在广西符合相关条件的非高管人员一年可获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总额为17280元。


有人借此宣传个人汇算时都可以在其他免税收入中申报17280元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以减少应纳税额,取得退税。对此,广西南宁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公开表示,这类操作是处于违法骗取退税的边缘试探。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可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了!如果没有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请您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否则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雇主发给雇员的公务用车费用,通常每月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并按各省的实际规定进行相应的扣除。预扣预缴的个税金额,实际上通常已经是合并工资与公务用车费用并进行相应公务费用扣除后的纳税金额。如果在预扣预缴时已经扣除了公务费用,则年度汇算时不应重复扣除。


“因此公务交通、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有两点很关键,一是根据法律确定本省是否有公务费用扣除的标准,按标准进行扣除,二是如果法定允许扣除的,可以按规定扣除,但不可以重复扣除。”李旭红说。


因此,对于误操作已经申报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免税收入的个人来说,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该及时更正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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