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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查询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发票,是会计工作中接触最多的东西了,同样的,遇到的问题也最多,一不小心,专票放过期了,一个大意,专票搞丢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元小宝就跟大家聊聊这两件事。





01


如何挽救一张放过期的专票 ?


按理说有了勾选确认平台后,基本不会再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放过期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很简单的道理,不管发票流没流转到你手里,只要销售方一开出来,信息一上传,你在你确认平台就能看到这个数据


换做以前没这个平台的时候,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发票有认证期限,经常把发票压在手里放过期;经常有在快递过程中丢发票,等到财务发现时候为时已晚。


但是现在你每个月都会上勾选平台去确认发票信息,那些开具时间特别久远,发票还没流转到你手里的发票肯定是你的重点关注对象啊。


打一发票从销售方开出来,它的信息就赤裸裸的躺在你勾选界面,再出现过期未处理情况,那就说不过去了。





不过,万事无绝对,当有一天你拿到一张发票,掐指一算,距离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360天,你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弥补呢?


实践工作中你可以权衡风险利弊,做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最佳处理。


如果你发现你的发票去大厅扫描已经无法扫描认证,开票之日起到认证当天已经超过了期限360天。那么,你可以按以下思路试一下,看还能不能挽回此笔税款。


1


选择进行勾选确认


虽然现在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勾选确认了,但是扫描认证并未取消,有些尚未习惯勾选认证或者说不方便进行勾选确认的还是会通过大厅或者扫描机器进行扫描认证。


如果出现扫描认证开票日到认证日超过360天的,建议你马上试一下网上勾选。


为什么可以这样试呢?专票应该于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选择确认,但是在具体360日这个界定上有所差异。


扫描认证是自开票日期到扫描认证日期360个自然天内,也就是你直接从发票开具日期开始数天数,超过360天后再扫描就没法认证了。


勾选确认的360天是税款所属期1日之前360天内开具的发票都可以「比如你要勾选到6月,那么从6月1日往前360天内开票日期的发票都可以勾选到」。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时间距离勾选当月1日不超过360天,都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当月勾选并在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这就形成了一个空间,一张算天数已经过期不能扫描认证的发票可能还满足勾选确认的条件,可以进行勾选确认。


比如一张2018年6月6日开具的发票,按照360算,最迟扫描认证时间就是2019年6月1日。


也就是说,你今天把这张发票拿去扫描认证,系统就没法给你过了。因为过了6月1日就超过360天了。





但是你去勾选系统,勾选系统的规则就是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都可以。


那么6月能勾选到的发票就是从6月1日往前数360天,这个区间开具的所有发票都可以。而2018年6月6日开的发票刚刚好满足这个条件。





那么,很显然,这张18年6月6日的发票依旧可以勾选到6月所属期。


但是记住,这实质上不是对360天认证期限的否定和废除,因为实质上并不会因为选择不同方法而延长发票的最长所在抵扣所属期。这张发票无论如何最后的抵扣所属期都仅仅是2019年6月。


2


不能勾选的情况


勾选如果都也不能勾选了,那就只有继续看看是否符合下面这两种情况,如果符合可按照进行处理。


2.1 走逾期抵扣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前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但是最新规定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以由省国税局核准,当然机构合并后自然就是省税务局。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是客观原因,如果是人为主管造成的过期,那肯定是不能处理的。而客观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证的,不是随便编造就能蒙混过关的。


什么是客观原因,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有具体说明:比如电脑里面至今还保存着08年汶川地震影响未认证过期的发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补抵扣的清单数据,地震自然灾害,这个就是客观原因。


2.2 逾期发票让销售方开红字冲销再开一张发票过来抵扣。


现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都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进行,逾期未认证发票开红字目前在技术上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这样说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同时文件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的规定。


但是,也不是说因此就能任性开具,开具红字发票得有大前提。


那是需要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如果你仅仅是因为人为放过期来开红字处理,存在红字开具附件材料支撑不足的风险。后期税务局检查红字申请材料时候会面临这种问题。所以这种办法在进行处理时候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是一定不能胡乱使用。


2018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其对纳税人的发票培训中提到了这么一个热点问题,也说明在实践中,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


具体是这样说的,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倾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级发生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开具不受发票认证期限限制,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如因税控系统监控导致无法开具的,大部分情况下属于系统软件升级版本差异,发生该问题纳税人可自行联系服务公司予以维护。


总之,发票如果没有客观理由被放过期,原则上基本是不允许抵扣了,如果采取非常手段处理理论上都是有风险的。


所以,日常财务工作主要还是多留心,现在360的期间再加上勾选平台时刻可以查询的功能,财务就更不应该失职,把发票人为放过期了。


02


如何挽救一张丢失的发票


发票丢失,这个太正常了。


除了电子发票 “妈妈再也不担心我走丢了”,只要是纸质的,需要邮寄的,那都有丢失的可能性。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不承认。


反正四个字,说没就没。


1


没了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按规定补呗,发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这里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处理丢失的专票的?是不是都是基本都是回答的《已抄报税证明》 记账联复印件?


不错,专票有两联给客户,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如果已经认证了,那么文件要求是销售方去主管税务局办理一个《已抄报税证明》 ,再把自己的记账联复印件盖上发票专用章,一并给对方。


对方呢,其实就可以以此作为税务抵扣的依据以及账务处理附件了。


这个详细的就不多说了,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这个大家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当然个别地方对专票丢失可没那么轻松,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非常严格的要求要登报、报案、挂失,处罚「丢票方处罚」


没错,绝对有这种地方,比如深圳「如下」。





这里的处罚是有丢票的一方在税务局接受处罚,接受处罚后再将处罚资料交开票方办理挂失。


比如北京就更厉害了,抄报税证明都不用了。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京国税函〔2018〕1号通知中。


正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也就是说北京市范围内的销售方在面对购买方索取此证明时候将不能为其出具。





再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北京国税认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我们已经实行了对增值税发票状态全国范围实时可查,这张证明其实已经变得可有可无。


所以,不同地方要求也不同,具体还是依据当地管理政策来执行。


2


好了,本文的关键来了,不同地区确实有不同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却不能采取下面这种“妙招”方式来投机取巧的干。


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财务说不能重开,要登报、挂失,然后还要开证明,业务一听,咋这多事呢?不就一张发票嘛,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


哥,你以为这过家家呢?这是发票。


当然,你还别说,有些会计人员就听进去了,咦,对啊,我为什么不作废啊,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呢。然后出现以下“妙招”。


☑“妙招1”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登报了,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总之,丢失专票你还是老老实实按当地规矩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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