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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6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载)

案例:陈某于2016年9月份进入某石材公司上班,公司以防止陈某乱丢工具为理由,需要其缴交押金,公司从陈某的工资中每月扣取100元作为押金。2017年1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退还押金500元,公司拒绝退还,于是陈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公司退还500元押金。


分析:《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除了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16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外,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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