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小结】不能扣除的不外乎四种:
第一个是应当由税后利润列支的费用;
第二个是行政性罚款;
第三个是超标准的费用;
第四个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二 、亏损弥补
1.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5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弥补期限5年。
2.筹办期亏损问题
(1)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2)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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