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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类贷款其贷款损失率为(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和损失贷款都属于不良贷款)

8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和2015年发布的财税〔2015〕3号几乎一字不差,就是把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件依然引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借此正好回顾以前一篇文章《拨备简史》。


4号令提出了动态拨备理论,反映出逆周期监管的理念,在其第八条中有明确说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预期损失是指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预期到的损失额,银行可以根据历史损失数据预期损失发生的平均水平而确定损失。通常情况由银行当期利润以及前期提取的减值准备来弥补。


(一)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


A银行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900 200)×1.5% 90×3% 7×30% 2×60% 1×100%


=16.5 2.7 2.1 1.2 1=23.5(亿元)


A银行实际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2.5 200×1.5%=28(亿元),大于潜在风险估计值,因此不需要在税后计提一般准备。即便非贷款类资产不提减值准备,28-3=25(亿元)仍超过潜在风险估计值。


同理,B银行潜在风险估计值=(800 200)×1.5% 170×3% 15×30% 10×60% 5×100%


=15 5.1 4.5 6 5=35.6(亿元)


B银行实际已计提减值准备30×150% 200×1.5%=48(亿元),大于潜在风险估计值,因此也不需要在税后计提一般准备。即便非贷款类资产不提减值准备,48-3=45(亿元)仍超过潜在风险估计值。


所以理论上,银行信贷资产占比较高,银行按照银监会目前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基本标准,就不太可能会出现需要计提一般准备的情况,非贷款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动力也不足。但随着银行非贷款资产业务占比提升,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贷款损失准备达不到银监会基本标准,财政部的文件可能会发生一些作用,大家可以自己推导。


(二)贷款减值准备分摊填报


银行现行准备金政策是按照银监会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执行的,这就导致贷款损失准备远远高于财政部文件中的潜在风险估计值。所以,采用标准法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往往也难以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填报在G11_II中。但报表中仍需要将所提准备分摊到贷款的每一种风险分类中,这里就介绍一种减值准备分摊填报法。我们分别以A、B银行为例。


A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5亿元。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余额分别为900亿元、90亿元、7亿元、2亿元和1亿元。不良贷款可以按照财政部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


次级类贷款减值余额=7*30%=2.1(亿元)


可疑类贷款减值余额=2*60%=1.2(亿元)


损失类贷款减值余额=1*100%=1(亿元)


正常贷款(正常类 关注类)减值余额=25-(2.1 1.2 1)=20.7(亿元),我们要将20.7亿元减值准备对应到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减值准备之中。并确保2者计提比例符合1.5%:3%=1:2的关系,这里可以设置一个二元一次方程。


设正常类贷款应计提X亿元,关注类贷款应计提Y亿元,得到以下方程式:


X Y=20.7


(X/900)/(Y/90)=1/2


解方程可得X=17.25(亿元),Y=3.45(亿元)


正常类贷款计提比例=17.25/900=1.92%


两者之间满足1:2的关系。将其和非贷款类资产一并填入表中,如下:


按照同样计算步骤,可以填出B银行G11_II资产质量及减值准备金表:


本文源自成于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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