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隐名股东(或称名义股东)就是指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是分离的。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或规避有限公司股东50人上限等问题,实质出资的股东并不想或是不能在工商登记机关体现,就找人代持股权。
我国《公司法》中并未禁止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权,也不能因为《公司法》没有出现“隐名股东”的概念,而武断的得出结论,认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
运用《信托法》框架中的股权信托关系完全可以解释和梳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如果必须通过隐名股东代持股权,建议实际出资人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委托、信托等类似的协议,如果有可能,最好也与公司的全体股东达成内部的股东协议,明确代持股权这一情况,以便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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