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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年限允许多长)

增加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修订草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同时存在,应当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



至于如何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则列明了以下五种情形,只要存在其中一种即可认定,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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