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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处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至2021年3月,被告人姜亚南利用担任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软件推广、银行贷款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姜亚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姜亚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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