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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成效显著(《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除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试点过程中,河北省税务部门积极研究,说明原因,申请调整税收优惠,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给予免征水资源税。不征和免征水资源税范围基本与水资源费优惠范围一致,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改革影响。


水资源税试点改革以来,河北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以绿色税收助力绿色发展,在抑制地下水超采、促进节约用水、助力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效果逐步显现,水资源紧缺状况初步缓解。


2015年至2020年,河北省年用水总量从187.2亿立方米减少到182.7亿立方米,同时支撑GDP增长了34%;全省年人均用水量由252立方米下降到245立方米,累计下降3%;万元GDP用水量由70.9立方米减少到51.6立方米,累计下降27.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2.5立方米减少到15.2立方米,累计下降32.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67提高至0.675。


在水资源税征管模式上,河北省实现了两个“首创”。一是首创税务、水利联合管税模式,形成治税合力;二是首创“水随电走、终端计量、以电折水”的纳税人认定方式,开启了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水资源税征管先例,实现了水资源税征收全覆盖。


水资源税的开征,还推动了引江水使用。河北省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辅、地下水应急的原则,加快水资源置换进度。截至目前,全省128座水厂已全部由使用地下水切换为引江水,占应切换水厂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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