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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征管服务

1、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以发改高技〔2016〕2680号发布了2016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同时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全部名单进行了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71号明确: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5、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6、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7、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消费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财关税〔2016〕63号规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对相关管理事项做了具体要求。


车辆购置税

1、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


2、财税〔2016〕123号明确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3、财税〔2016〕128号明确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6年申请的182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


4、财税〔2016〕136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土地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对:营改增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等六大问题进行了明确。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政策进行了完善,对申请退税时间,多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报送资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公告明确:一是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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