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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博金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39581776X2)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107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长期不经营、不申报,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不上,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企业办公,于2021年3月1日被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即墨区税务局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5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根据协查信息,青岛龙腾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8月开具给该单位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44130,发票号码为02903063、02903064、04185071、04185072,发票品名为铁板等。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36877.6元,税额合计23269.2元,价税合计160146.8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1年7月9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469号),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作2015年6-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269.2元,应补缴2015年6-8月增值税2326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8月城建税1628.8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8月教育费附加698.0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6-8月地方教育费附465.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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