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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这是投资审计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暂行规定》完成了它的使命,揭开了投资审计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许亚介绍,《暂行规定》制定出台于1996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暂行规定》对规范和加强基建项目审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投资审计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及权限内,在审计内容、方法、组织分工以及查处问题等各环节上形成了一份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达到“师出有名,于法有据”的目的,也使投资审计工作更加规范。自1996年开始,审计机关主要依据《暂行规定》对查出的投资领域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审计法修正、民法典颁布等,当时《暂行规定》制定出台的客观条件和法治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难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许亚说,事实上,大多数审计机关已不再以《暂行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但为避免个别地方仍然误读误用,应当依法废止。


许亚表示,各级审计机关应正确理解《暂行规定》的废止,坚定不移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全面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发挥投资审计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有效投资和稳增长、防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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