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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销售退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销售退回为什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处理:


应收退货成本是资产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项资产就属于“应收退货成本”。



财务报表列示:


期末应当根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税会差异:



关于约定退货条款时发生的退货成本,在税法上的原则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只有真正发生销售退回时,才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举例:


甲公司是一家办公家具销售公司。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办公家具,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42.5万元。办公家具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合同中约定了退货条款,乙公司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办公家具。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办公家具的退货率约为20%。


在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办公家具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公家具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办公家具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20年10月1日发出办公家具时


借:应收账款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500×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7%)4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


  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20%)40


  贷:库存商品200


(2)2020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92.5


  贷:应收账款292.5


(3)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500×10%)25


  贷:主管业务收入25


借:主营业务成本20


  贷: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10%)20


(4)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25


(5)202021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比原预计退货500件少退了1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400×4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件×500×17%)3.4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5


  贷:应收退货成本(400×400)16


    主营业务收入(100件×500)5


    银行存款(400件×500×1.17)2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件×400)4


  贷:应收退货成本4


(6)冲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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