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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领购普通发票


1、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领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领购普通发票的书面申请;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的,并留有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的发票领购簿、税务IC卡。


2、普通发票实行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方式供应。


3、在领购普通发票时,需按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4、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5、用票单位因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联营、迁移、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关系时,按规定需要缴销或变换发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变换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领购发票保全措施


1、领购发票保全的范围


(1)外地来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


(2)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受过处罚未改正的


(4)会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固定财会人员的 以上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发票时,应缴纳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每本1000元)或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发票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担保人。 担保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担保期限最多为一年。


正确使用普通发票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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