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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英文翻译)


国铁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动中国铁路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重要决策;是铁路系统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法治化市场化经营的重大举措;是国铁企业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实现从传统运输生产型企业向现代运输经营型企业转变的内在要求。


2017年以来,铁路系统先后实施了铁路局公司制改革、铁路总公司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所属非运输企业公司制改革、铁路局集团公司内设机构改革,为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体制机制保障。目前,铁路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运输安全保持稳定,客货运输持续增长,经营效益不断向好,铁路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为深化公司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设董事会、经理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公司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公司,在公司集中统一组织指挥下,依法开展铁路客货运输及其他各类经营业务,承担安全、经营、稳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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