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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自2011年北京在全国率先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试点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以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这一政策已走过八年。


纵观这八年的政策变迁,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直接登记。


2018年8月份公布的相关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仍是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这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


而直接登记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可见,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政策日趋明朗,但未来或将与双重管理并存。


直接登记政策的八年历史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已有八年历史。


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暨民政论坛上,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拓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后来这个政策被称为“两个一体化”。然而,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并未随之修改。


在此之前,2011年2月,北京市已在全国率先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试点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自2011年直接登记政策的提出后,各地对此政策实施力度、实施时间也各有不同。


例如在深圳,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种类被扩大为八类,包括: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娱、科技、体育和生态环境。


而在广州市,更是除了“涉及教育、培训、卫生、博物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明确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符合了当时公益界对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呼声。


直接登记政策日趋明朗


2013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的马凯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报告中正式确认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13年之后,提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一般就是这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但在实践中,可以登记社会组织的类别的解释并不宽泛,还是受制于各种既有的政策法规,甚至某些内部政策。


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的实施缺乏统一口径,因不同地方以及不同窗口的办理人员的理解而定,不利于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现在,这个问题将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因为2016年公布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18年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都增加了直接登记方面的规定。


并且,我们可以预测,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将会按照中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在这一点上,在2016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简称“两办意见”)已经很明确。


意见强调,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未来或并存


2018年8月3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新条例正式施行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大条例将同时废止。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仍是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这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


可见,中国社会组织未来的登记管理体制,或将是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的混合登记体制。


草案还提到了“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我们期待,未来“听取意见”以及“专家评估”,都应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防止这些登记措施演变成变相的双重管理,确保直接登记的落实。


新条例颁布之前的稳妥审慎探索


2018年10月16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要求,要“稳妥探索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改革”。“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及民政部关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下发之前,各地要从严从紧把握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申请,稳妥审慎探索。”


据此,一些地方已按照意见要求暂时停止实施了对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直接登记。


在某些地方,民政部门目前在要求已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恢复双重管理,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否则将会撤销登记。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既然已经直接登记了,最好是依法加强综合监管,而不是要求社会组织再次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前置同意。否则,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法律与政策实施的连贯性与严肃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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