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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资产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后长期闲置)

近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局长彭亮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介绍了该局当前推进的重点工作,并回答了网友关心的多个问题。


有网友介绍,其所在的公司之前拿了一块地,一直因故未能开工建设,想知道会不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以及具体认定的标准。


彭亮介绍,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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