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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查询系统 https://gr.szgjj.gov.cn/retail/


一、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2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由公积金核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


二、苏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核心,分核心、管理部,下同)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如申请贷款额新建普通住房超过房价70%以上或存量成套住房超过房价(自〈翻〉建房超过评估价)60%以上、且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在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开具担保承诺书


(四)借款人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审批表,到指定的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帐户;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帐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提现。


三、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一)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下列两种标准计算,核定每一笔贷款限额:


1、按照购房总价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限额或较高贷款额度


2、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限额,其中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核定;低于贷款限额的按申请额度核定。


(二)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第1、4项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所辖地较高贷款比例和较高贷款额度。


贷款年限:借款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间;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


借款人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在其法定退休年龄上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十年。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公积金管委会)是苏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监察、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房管、社保、工商联、工会、院校等有关部门(组织)负责人、专家以及企业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公积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原则行使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邮编:215006


网址:http://www.szg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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