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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银行代办开户有什么风险(代办公司帮忙银行开户有风险吗)



一、操作风险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所谓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监管部门的官方标准定义是从操作风险产生的诱因的角度,即从作业流程或管控程序、人员、IT支撑平台和外部事件四大诱因切入。商业银行柜面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产生的诱因更多地体现为人员和外部事件,人员是诱发操作风险的内因,内因是内核,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诱发内因在实务中往往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商业银行个别局部少数的员工带有一定道德风险倾向,不是银行无章可循,而是当事人有章不循,甚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主要表现为内部案件。但这种比例总体上不高,居高不下的是第二种情形,即柜面工作人员因合规意识不强、柜面风险识别的手段有限、业务技能不够熟练导致的操作上的差错。“外部事件”在柜面业务中是诱发操作风险十分重要的外因,尤其是银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往往被外部不法分子所重点盯牢,外部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如网银盗窃、电信汇款诈骗、银行卡盗刷、洗钱、年终岁末的盗抢案件等,故如何识别外部欺诈事件,外部欺诈事件在柜面的风险特征是什么,也是柜面治理操作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二、法律风险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官方标准定义,法律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中“违约或侵权”是诱发柜面法律风险的主要因素,“违约”主要系指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银行须承担违约责任。柜面业务中的合同具体可体现为储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如客户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填写了“本票”业务,但银行柜员却下意识地办成电汇,因本票可背书转让,而电汇操作导致客户资金即时入账,恰收款人账户处于法院冻结状态。若申请人本意是欲通过背书给真正收款人的情形下,因本票与电汇系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约定,在客户主张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银行须重新办理本票。“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银行柜面业务中主要表现为客户财产权之外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如客户来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慎将头撞到银行高柜透明玻璃,结果把头撞肿了,其质问银行:“我在很多银行都有办理过现金业务,从未发生把头给撞了的现象,为何偏偏到了你们家银行就发生了,你们银行是不是有问题?”,银行可能反驳:“我们银行每天都有很多客户到营业厅办理现金业务,从未发生客户把头给撞肿的现象,为何偏偏是你,你是不是有问题?”双方各执己见,客户可能会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于公堂之上,这里面往往主张的是银行未尽安全保障注意义务,银行侵犯了客户的人身权。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违约和侵权可以发生竞合,金融消费者可根据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形选择主张银行的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实务中,选择违约还是侵权可能会导致银行风险产生的程度差异。


2008年5月20日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将《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对账服务协议》、预留印鉴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开户资料交银行人员沈某代办开户。沈私刻财务章和法人印鉴,调换预留印鉴卡,使用伪造印章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2008年5月23日至9月28日公司存入共计76000000元。同时,沈等人使用伪造财务章和法人印鉴,购买转账支票、汇票申请书,通过转账支票、汇票将存款划出拆借他人,共造成20060020元未收回。2009年7月,公司以储蓄合同纠纷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0060020元并赔偿利息,因公安已就沈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2009年9月被裁定驳回起诉。2011年4月省高院判决沈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公司再次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支付20060020元并赔偿利息。败诉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法院2014年6月6日判决认定对于公司因沈某等犯罪行为和储蓄存款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公司与银行均有过错。公司出于获取高额利息,轻信并将开户资料交给沈某代办开户,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开户后不审慎管理自己账户,对沈如何取得转账支票毫不过问,发现沈提交对账单存在重大疑点时不与银行核对甚至隐瞒。银行对客户经理疏于管理,且违反相关规定,在不审核证照原件、经办人员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给予开户,在账户管理上存在漏洞,不将预留印鉴卡交付开户单位,未能发现账户存在使用两种印鉴(其中之一为与预留印鉴不一致的公司的真实印鉴)支取款项的问题。故公司就其损失有权依银行过错程度主张损害赔偿。公司共计损失12749203.54元(已减退赃款)。综合双方过错对损失造成的原因力大小,确定银行承担60%责任,赔偿7649522.1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从理论上看,广义上的法律风险除了民商事诉讼中银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外,还包括监管行政处罚风险,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对于监管行政处罚的风险,应明确行政处罚中的四种类型:行为罚、申戒罚、财产罚和资格罚。所谓“行为罚”主要是指监管部门采取了要求商业银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所谓“申戒罚”主要是监管部门要求违规银行限期改正;“财产罚”也称“金钱罚”,从《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来看,监管部门的“财产罚”往往采取“双罚制”,即除处罚违规金融机构外,一并处罚违规行为直接经办人、直接主管,对于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将处罚银行高管;“资格罚”是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的“人员准入”的监管措施,即对违规行为人取缔其任职资格或禁止其在银行从业,是震慑力极强的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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