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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问我开户银行(保险公司打电话说先把理赔钱给我看)


2011年6月, 宋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和一份附加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宋某之妻李某,受益人为宋某。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该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为10年或该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基本保险金额和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均为1万元,交费方式为限期年交、交费年限10年,每期保险费分别为1133元和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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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 宋某定期在指定的银行预存或交纳保险费,人寿保险公司在每年的6月扣划保费。2015年5月,宋某一如既往预存了保费。2015年8月, 宋某的妻子李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事发后,宋某多次找人寿保险公司协商,对方一直拖延不予赔付。宋某向新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


办案法官到宋某开户的银行进行了调查,宋某的账户余额为2638元,在2015年5月已存入1350元,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该银行负责人称,因宋某账户客户资料中身份证号与现在宋某本人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相关部门对宋某的账户进行了止付,止付时间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付期间只能存款、不能取款,后来该账户恢复了正常。


该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因为宋某及银行方面的原因,致使扣划保险费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中止,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另外即使宋某缴纳了保险费,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也应为5万元, 李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并不属于附加定期寿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公司不应赔付附加定期寿险保险金1万元。


人寿保险公司提交了扣划信息单,证明在2015年7月28日扣划宋某的保险费时,该账户资金冻结导致全额止付,扣划不成功。


法院认为,此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宋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约定了转账授权信息,人寿保险公司可直接从指定的银行账户扣划保险费。宋某将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的金额存入指定的账户后,就已履行了保险费支付义务。宋某的银行账户,在2015年保险费支付日及宽限期内,均大于应交的保险费1314元,即使宋某因止付等情形造成扣划不成功,保险公司也应及时通知他交费,避免交费不及时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所以,该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新洲区法院判决如下,该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宋某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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