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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三方协议(公司名称变更三方协议怎么改)


公告显示,2021年1月25日,天海防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日前,调查完毕,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天海防务涉嫌违法的事实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两项。


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中,2013年3月26日,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与大连因泰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28000CBM LNG运输船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共计5.6亿元,占天海防务2012年度营业收入的210.1%。同日,大连因泰与佳豪科技作为联合买方,与建造方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因泰型28000CBM LNG 运输船建造合同》。3月28日,天海防务公告了上述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但因大连因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7年10月18日,佳豪科技与大连因泰达成交船主体变更意向,其后由大连因泰、佳豪科技、大连中远签订《28000CBM LNG 运输船交船主体变更的三方协议》,约定大连因泰将船东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佳豪科技,佳豪科技取代大连因泰成为船舶接收方。天海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达成交船主体变更意向情况。


此外,2015年6月15日,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佳船进出口同相关公司与美克斯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1艘)(船号:DJHC8008)》和《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1艘)(船号:DJHC8009)》两份船舶建造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16亿美元,占天海防务2014年度营业收入的85.07%。6月20日,天海防务公告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情况。但因美克斯海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7年8月20日,佳船进出口及相关公司和美克斯海工签订《美克斯海工自升式多功能工作平台建造合同关于建造周期的备忘录》,将DJHC8008船舶的交船日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将DJHC8009船舶的交船日延长至2018年4月30日。天海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延长交船期情况。


上海监管局认为,天海防务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在天海防务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中,李露作为金海运时任执行董事,实际负责金海运的经营管理,并提供资金用于上述游乐设施贸易业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宏作为金海运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相关印章保管,涉案相关销售合同由其同意加盖印章,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游乐设施贸易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翟宏玲作为金海运时任财务负责人,在涉案交易中指示向供应商付款及向江苏环宇开具销售发票,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游乐设施贸易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吉春林作为金海运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天海防务副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楠作为天海防务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白雪华作为天海防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任金海运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天海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的违法行为中,刘楠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决定,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对李露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王志宏、翟宏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吉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刘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白雪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马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天海防务表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同时将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并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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