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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李学法(山东工商学院领导班子)

8月16日,山西省应急厅公布了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


对聚仙饭店经营者,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聚仙饭店处以罚款,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事故涉及的4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




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1.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1人。


祁建华,群众,襄汾县陶寺乡陈庄聚仙饭店经营者。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1人


陶寺乡土地所(4人)


(1)侯海峰,陶寺乡土地所原工作人员,收受祁建华钱款后,未经审批为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刘波,任陶寺乡土地所所长期间,明知祁建华无土地手续便进行扩建,未及时查处和制止;离任时对交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乡土地所登记管理台账、收费台账遗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3)张建伟,负责原陶寺乡土地所工作期间,未认真核对整顿辖区范围内房屋的土地手续,对祁建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靳延峰,陶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原土地管理局(3人)


(5)李学,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落实土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失职失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将盖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各乡镇土地所自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宏斗,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查处祁建华违法占地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顾黎波,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8)梁彦明,任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对辖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不力;未按照上级要求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人)


(9)丁毅,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史安平,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玉升,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丢失,未贯彻上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全市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陶寺乡原工商所(2人)


(12)范清俊,任陶寺乡工商所所长期间,未依据有关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饭店营业执照断档后,未按照营业执照办理程序进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混乱,档案未及时归档。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张吉高,任陶寺乡工商所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未按照程序进行断档后的续办工作。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襄汾县原工商局(1人)


(14)杜钢得,任襄汾县工商局副局长期间,对原陶寺乡工商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履职不到位和违规发放营业执照失管失察。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法院(4人)


(15)张文跃,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期间,擅自将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搁置16年未执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6)张林刚,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配合张文跃执行期间,未督促张文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戴旭耀,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查执行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建房案中,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许新民,任襄汾县法院副院长,分管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对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陶寺乡陈庄村“两委”(2人)


(19)祁占国,陈庄村党支部书记,对聚仙饭店长期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姚国勤,陈庄村村委会主任,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祁建华企图骗取宅基地登记提供条件;组织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陶寺乡党委政府(6人)


(21)曹建强,陶寺乡农技站站长兼陈庄村包村干部,未有效督促陈庄村扎实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2)张红刚,陶寺乡矿管办、打私办主任兼陈庄村包片领导,对陈庄村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3)张军强,陶寺乡城建办主任,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重点排查整治擅自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4)信玉林,陶寺乡人大主席,分管住建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组织全乡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梁富强,陶寺乡乡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组织指导全乡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6)张军,陶寺乡党委书记,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乡“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委县政府(5人)


(27)杜许堂,时任襄汾县常务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乡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集中整治乱搭乱建、打击农村违法占地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担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期间,对多起事故的发生且一起事故的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襄汾县政协主席职务。


(28)廉振东,时任襄汾县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农村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县乡土地管理部门未严格审核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郭福才,时任襄汾县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土地管理情况指导督促不到位,对陶寺乡土地管理混乱、打击违法占地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白建成,襄汾县政府县长(2020年9月被免职),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力,对“三零”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对本县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击农村违法占地、私搭乱建、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1)刘浩,襄汾县委书记(2020年12月被免职),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措施力度不够,对“三零”创建工作研究不深、推进不力,指导督促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进行诫勉谈话的1人


(32)王青川,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对襄汾县自然资源局打击非法违法占地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进行诫勉谈话。


4.对9名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33)常青,临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4)闫建国,临汾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5)常富顺,临汾市政府原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6)任俊发,原临汾行政公署副专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7)姚永强,襄汾县原工商局局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8)王一峰,原临汾行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39)张书春,陶寺乡原乡长;


(40)张焕年,陶寺乡原副乡长;


(41)胡玉刚,陶寺乡原副乡长。


其中王一峰、张书春、张焕年、胡玉刚等四人不具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条件,免予问责。


(二)对聚仙饭店的处理建议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聚仙饭店《营业执照》等证照;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襄汾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成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聚仙饭店处以罚款。


(三)其他建议


责成临汾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襄汾县委、县政府向临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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