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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呢(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吗)

公吗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实践中如何认定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是一个难点问题。我们通过一些公司的章程看一下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从司法判例中看一下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是如何认定的。


1呢.公司通过章程确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范围,是法律的一种授权,从而成为公司自治事项。因“其他人员”是不是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发生纠纷时,应当是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限责任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具体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公司章程对“其他人员”的职吗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方大集团公司章程》(2016年9月版)第11条:“本章程其他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东北证券公司章程》(2016年5月版)第11条:“其他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第二种形式是公司章程将确定“其他人员”的权利授予董事会,范围以董事会聘任为准。比如《平安银行公司章程》(2014年8月版)第11条:“本行章程是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申万宏源集团公司章程》(2016年5月版)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聘任的履行高级管理呢人员职责的人员。”《珠海港公司章程》(2015年9月版)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总裁提请董事局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珠海格力电器公司章程》(2016年版)第1.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助理。”第三种形式以实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来确定。例如,《国元证券公司章程》(2015年4月版)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2.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司法认定标准。第一,章程标准,此类人员是不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之内。公司章程优先,公司有规定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无规定或者规定的不明确,按照下列标准执公司行;第二,法律标准,即劳动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将该类人员的职务明确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实质标准,看这些人员从事的工作是不是能够全面地接触用人单位的秘密信息,是不是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第四,工资标准,看此类人员的工资水平是不是在公司高管有限责任层面上。这些规则在法院生效判决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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