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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生效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生效是在什么时候)


编者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三大公约,指由该组织管理的《WIPO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三项基础性公约,三大公约也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成为产权组织成员国,并于八、九十年代先后加入了这三项公约。



0 前言


“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这里提到的世界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英文简称WIPO,本文以下称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机构。产权组织通过其倡导的理念和推动签署的有关条约,来主导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体系和秩序,并协调管理其193个成员国(Club members)。


众所周知,签署公约、条约、协议、协定、备忘录、纪要(本文以下统称条约)等是国际交往中常见的合作形式。目前在产权组织框架下签署并由其管理的条约共有26项,按分类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1项;知识产权保护(IP Protection)15项;全球保护体系(Global Protection System)6项;分类(Classification)4项。其中,最新一项条约为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简称《北京条约》)。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数量多、专业性强,各领域对产权组织条约进行分析解读的文章、书籍如汗牛充栋。作者不期望也没有能力通过一篇文章讲清楚产权组织的所有条约,本文将仅对产权组织三项基础性的公约的有关情况做一定梳理,以鄉读者。


(图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约现场,来自网易“每日视听”2020年4月27日文)


1 产权组织的公约


目前(截至2021年6月),在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中,共有6项公约,即:《WIPO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巴黎公约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简称《布鲁塞尔公约》(也称《卫星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什么时候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简称《罗马公约》。以上6项公约所管辖和协调的领域与它们名称所指示的范围基本一致。




2 “三大公约”


本段讨论产权组织公约中地位最为重要的三项公是在约。首先是《WIPO公约》,《WIPO公约》具有宪章性质,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赖以组成的文书——《WIPO公约》” 。1967年,产权组织前身——由《巴黎公约》秘书处和《伯尔尼公约》秘书处合并生效而成的保护知识产权联产权合国际局(the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les Bureaux internationaux runis po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t intellectuelle,简称按法语BIRPI),提议建立产权组织,同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WIPO公约》,产权组织随即建立。《WIPO公约》规定了成为产权组织成员的资格和条件及其义务;规定了产权组织的主要机关为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其中大会是产权组织最高行政机关,具有根据协调委员产权会的提名人名总干事、审议和批准总干事报告等权力;规定了产权组织预算来源;规定了产权组织秘书处——国际局,国际局是产权组织围绕总干事为核心建立的行政机关,是总干事与产权组织各部门协调沟通的枢纽,作用类似于联合国秘书处,也类似与一般的行政办公室(General Office)。


其次重要的基础性公约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在巴黎缔结。《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初始成员国11个。“《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小专利”、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工商业用以开展活动的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主要有三类:国民待遇、优先权、共同规则开始。”《巴黎公约》专门规定建立国际局,并指出“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联合的继续。生效”《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伯尔尼缔结,标志着国际著作权保开始护体系的初步形成。“《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以: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三项原则为基础,明确了“最低保护”的规定,这也是如今各国著作权领域立法的重要基础和原则。和《巴黎公约》一样,《什么时候伯尔尼公约》也规定建立国际局,“本同盟的行政工作由国际局负责,该局接替与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设立的同盟局合并的本同盟局的工作。”两公约的组织架构形式也为后来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奠定了基础。


简言之,从管辖内容上看,《巴黎公约》明确了对工业产权的管理,《伯尔尼公约》明确了对著作权的管理。事实上,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全部知识产品基本可为工业产品和文学艺术作品所囊括。因此,《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管辖的范围包括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部,建立在二者基础之上的《WIPO公约》又对前两者未约定的事项和产权组织需管辖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可以说产权组织体系是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IPO公约》为基础的。三项公约是产权组织得以建立的法理依据,没有这三项公约就没有产权组织,也没有当今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所以,笔者认为这三项公约可称为产权组织的“三大公约”。


(图片:世界知识产权官网)


3 加入产权组织的公约


随着时代保护的发展和联合国体系的持续完善,加入国际组织或公约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总体来说加入国际组织公约的程序并不复杂,主要取决于拟加入的公约是否与申请国国内法律相冲突。如无冲突,一般按程序须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加入书即可;如果与申请国国内法律有冲突,通常申请国需要修改国内立法,使其国内法符合拟加入条约的要求后,再申请加入;如申请国不愿意或确实无法修改国内法,那么可与国际组织商议,对于某些条款予以保留,而有条件地加入公约,至于有条件加入是否可行,通常取决于双方谈判的结果,毕竟,国际组织需要平衡考虑各成员国的利益,如果每个申请国都要求保留条款,公约岂不变成制约了。


下面来看看加入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程序,“三大公约”规定加入产权组织的条件为“须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工业《WIPO公约》的加入书” ;而《布鲁塞尔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和《罗马公约》则规定“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必须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由此可见,加入产权组织公约的程序比较简单,至于三大公约和后三个公约关于提交加入书对象不同的规定,作者认为原因如下:首先,三大公约中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分别于1883年和1886年缔结,远早于《联合国宪章》的缔结时间和联合国建立的时间(1945年),为尊重两公约缔结时的历史事实,故保留向总干事交存加入书的表述;《WIPO公约》虽于1967年联合国成立后缔结,但其时产权组织尚未进入联合国系是在统(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作者注),该公约也不涉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产权组织有独立管辖权,无需联合国秘书长予以协调,故加入《WIPO公约》也无须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其次,一般认为,WIPO作为联合国机构,加入产权组织即意味加入联合国并接受后者的管辖。目前,联合国“现有会员国193个”,产权组织现有“193个成员国”,联合国成员与产权组织成员实际上是重合的。在当今由联合国主导的国际秩序中,以非联合国成员身份加入产权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实际上也无先例可循。故保留 “三大条约”的“提交产权组织总干事”的规定不影响实际是提交联合国管辖的情况,且尊重了产权组织的历史。此外,相比于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等联合国直接领导的机关,联合国系统中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独立性,“联合国系统包括联合国自身以及被称为方案、基金和专门机构的多个附属组织。这些组织有自己的会员、领导和预算。联合国各方案和基金通过自愿捐助而非分摊会费获得资金。各专门机构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并通过自愿捐助和分摊会费获得资金”。因此,在核心文件中保留一定原始表述,是产权组织彰显其独立性的方式之一。


而《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分别于1961年、1971年和1974年先后缔结,均晚于联合国成立时间。《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虽缔结于产权组织进入联合国系统之前,但该公约规定“《罗马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负责。依本公约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秘书处,由这三个组织和12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录音制品公约》亦规定“本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负责” 。两公约涉及联合国系统中其他机构和部门,且各部门相互独立,产权组织对其他部门所属职权缺乏管辖权,因此由联合国秘书长管理加入书比较合理。《布鲁塞尔公约》于1974年缔结,其时WIPO已进入联合国系统,缔结国家均为联合国成员,故加入书由联合国秘书长管理较妥。作者认为联合国和WIPO在有关公约管辖权问题上做过讨论,譬如将独立性较强的专业工作管理权限下放给产权组织,将最高行政管辖权提高到联合国秘书长层面,双方保持一种默契和平衡,如此既能不断增强联合国其在国际机构中的影响力,又不使前者过多干涉国际组织的专业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名义推动协调跨领域合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或许某一天,“三大公约”也会将加入条件修订为提交联合国秘书长。




4 我国加入“三大公约”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正式加入《WIPO公约》;1980年6月3日,《WIPO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我国成为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标志着我国开始逐步融入世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图片:上海知识产权频道转载《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40周年》新闻页)


我国于1984年12月加入《巴黎公约》,1985年3月对中国正式生效。加入《巴黎公约》后,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尤其是《专利法》的立法进程。《巴黎公约》倡导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概念也迅速普及,可以说在加入《巴黎公约之前》,我国老百姓几乎没有发明专利的概念。另外,随着《巴黎公约》对签署,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强制许可等原则,也逐渐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加入《巴黎公约》也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国际上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保障。并且,《巴黎公约》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国际公约之一,在《巴黎公约》和WTO成员范围内,我国企业可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入《巴黎公约》为我国后来加入WTO奠定了基础。


我国于1990年9月通过了《著作权法》,为加入《伯尔尼条约》扫清了障碍,1992年7月加入《伯尔尼公约》,同年10月《伯尔尼公约》正式对中国正式生效。至此,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产权组织最为重要的“三大公约”。迄今为止,我国已签署并加入了14个产权组织框架下的条约,并逐渐成长为坚持和维护产权组织框架下世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




5 结语


我国与产权组织开展合作,迄今已逾40年。40年来,成果斐然;产权组织历任总干事对中国也十分友好,1973至1997年,产权组织的第二任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Arpad BOGSCH)博士长期支持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正是在他的推动支持下,我国加入了产权组织,并保护签订一系列重要条约。2008年至2020年担任总干事的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博士,在其任内多次访华,在其支持下,《北京条约》得以签订并生效,产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WIPO Office in China)也在高锐主持下于2014年7月设立,成为产权组织七大驻外办事处之一。产权组织现任总干事邓鸿森(Daren TANG)于2020年10月走马上任,上任以来与我互动频繁,并多次参加中国机构举办的活动。我们期待邓鸿森在任期间,产权组织与中国也能取得更多建设性的合作成果,比如,坊间热议的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工业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简称《海牙协定》)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简称《里斯本协定》)等。尽管我们很期待未来继续签订以中国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但鉴于《北京条约》刚于2020年生效,为平衡计,产权组织短期内估计不会考虑再由中国承办外交条约签订大会。此外,随巴黎公约着东西方大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拉锯也日渐激烈,发达国家阵营也很难容忍见到新的中国城市条约。



当今时代,各个领域言必称“知识产权”;《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开篇第一章即“知识产权”;而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言必称“产权组织”,在未来愈发激烈的全球科技竞争中,产权组织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产权组织基础性的“三大公约”及其他条约、文献进行研究分析,理解产权组织的初心,学习和利用好产权组织的优质资源,不断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真正做到“为我所用”,才是与产权组织合作的应有之义。“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无论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还是推动更广泛领域的国际合作,都需要更长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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