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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什么意思(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法院中的)




最近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中,经历了当事人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大概从实务角度体验到几乎完整的执行异议程序,也体会到执行之难。


本文介绍执行异议权利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及救济的相关程序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到底咋回事,怎么用?##执行知识##执行异议#

权利

执行异议受理程序:来源网络


一、执行异议种类及救济

执行

执行标的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二者的提起主体、异议主张、审查结果、救济途径都不同。


1、执行执中的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提起的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主体:当事人、厉害关系人


(2)主张:执行行为违法,主张变更停止执行行为


(3)结果:理主张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是什么;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救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被执行财产标的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经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意思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主体:案外是什么人,非原告被告第三人


(2)主张: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停止或变更执行


(3)结果: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4)救济:不服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提起再审;认为与原裁判无关,提起诉(此处的提起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


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一种救济途径。


案外人执行标的审理程序:来源网络


二、执行异议之诉种类


因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结果的救济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中的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它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1.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法院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


2.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后,申请人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可申请上诉。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救济区别图:来源网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主张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意思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标的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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