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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商标查询软件信息更新(企红网商标查询)


白兔信息公司与北京华冠商标查询公司经调解解决了纠纷之后,济南白兔公司却在济南围绕商标查询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向红网北京华冠公司发起违约之诉。该案经二审后终于有果。


而北京华冠公司又以合同违约为由,将济南白兔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案。


北京华冠公司明明购买了济南白兔公司的白兔商标软件,却仍被诉以侵权,究竟原因为何?


白兔诉华冠


2白兔014年5月7日,济南白兔公司与北京华冠公司签订了《CHATM白软件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5月7日。合同期满后,北京华冠公司缴纳了次年的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6年5月7日。


协议规定,北京华冠公司拥有该信息系统及附件的使用权,该信息系统的程序与数据版权归济南白兔公司所有。北京华冠公司不得复制或部分复制该信息系统的程序和数据,且不得对该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反向工程。北京华冠公司购买济南白兔公司商标查询信息系统仅用于公司内部业务查询使用,不得以商标查询软件形式对外转让、销售或提供查询服务。


2016年2月17日,白兔信息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北京华冠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华冠公司表示,此时其才知购买的白兔商标查询系统的著作权人为白兔信息公司而非济南白兔公司。


2016年3白兔月24日,西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北京华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白兔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此后,济南白兔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北京华冠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授权使用协议,华冠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该案中,济南白兔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华冠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推出了商标查询服务,其支持商标综合查询、申请人查询、申请号查询及商标近似查询。北京华冠公司提供的查询信息源自于原告济南白兔公司的商标信息数据库,但被告北京华冠公司并未与原告济南白兔公司签署过任何商标信息数据库使用协议,被告北京华冠公司也没有在其公众平台上注明原告济南白兔公司的署名。济南白兔公司认为北京华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红网给济南白兔公司造更新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不正当竞争。


北京华冠公司辩称,其购买原告济南白兔公司的查询软件就是用于给客户提供查询所用,并没有实施违约行为。济南白兔公司软件并不享有白兔信息数据库的著作权,但其与北京华冠公司的合同中称其数据库是原告济南白兔公司独立开发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济南白兔公司故意隐瞒该事实。济南白兔公司与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串通,由原告济南白兔公司卖给被告北京华冠公司查询软件,在被告使用过程中,白兔信息公司则以侵权将被告北京华冠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以调解结案,并且已经生效并履行义务。


2016年7月1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合同授权使用协议书》,驳回济南白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6日,济南中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济南商标查询白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济南中院认为,济南白兔公司并未将著作权权属的完整信息披露给北京华冠公司,济南白兔公司存在过错。济南白兔公司诉称北京华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亦构成对白兔信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基于该行为,北京华冠公司已赔偿白兔信息公司经济损失。


济南白兔公司、北京华冠公司,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北京华冠公司虽然存在违约行为,鉴于责任承担的公平原则,其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华冠诉白兔


当然了,北京华冠公司也并非等闲之辈。其以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纠纷为由,将济南白兔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济南白兔公司返还软件开发费、第二年软件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华冠公司的诉讼理由为:由于济南白兔公司故意隐瞒著作权权属信息,该公司使用CHA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信息统,必然侵犯白兔信息公司著作权,不能正常使用系统。济南白兔公司与白兔信息公司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滥行诉权,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与前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两案均围绕《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更新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华冠公司在该案中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即为前案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故法律关系与争议事实一致。企在诉讼请求方面,北京华冠公司为前案被告,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但前案已经解除涉案协议,并基于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进行了处理,故实质上已经处理了北京华冠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该案和前案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华冠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信息月28日,北京企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济南白兔公司曾就双方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的履约问题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 北京华冠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并未违约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北京华冠公司并未就其答辩所称的济南白兔公司的违约情节提出相应的反诉主张,而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在济南中院二审生效判决中,仅认定了济南白兔公司有违约行为,而因北京华冠公司未提出相应诉讼请求,该判决未认定济南白兔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济南白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前案诉讼请求不同。因此,该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一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


据此,裁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指令该院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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