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成立报关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代理报关公司)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司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成立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代理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什么中进出口货什么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成立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条件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需要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代理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报关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条件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需要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doc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