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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参考(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受理项目的前提是担保机构的项目经理经过初步审核,认为客户符合担保机构的业务受理条件。因此,谈到担保业务的受理,必须从担保机构的业务受理条件开始。


一、内外有别原则


二、适时调整原则


市场参考敏感性和高度灵活性为担保机构胜出银行的经营范围重要一面,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不能一成不变,而应综合各种情况适时调整,否则容易脱离市场、固步自封。曾经有家大型国有银行打算与担保机构合作,但由于其内部投资的业务受理系统无法调整,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在其他银行能获得贷款,却怎么也通过不了该银行的业务受理系统,据说而该银行要对系统进行调整很难,而该系统为20世纪90年代建立,至今仍未作任何调整,最终导致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无法顺利开展。这种情况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却是活生生的现实。


三、客户培各育原则


由于担保机构人员不足、完成经济指标任务艰巨以及项目经理个人偏好等多方公司面原因,不少担保机构把本来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拒之门外。担保机构的客户与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银行只能是锦上添花,担保机构还要雪中送炭。中小企业在成长阶段,所需资金有限,资信情经营范围况也一般,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帮助和扶持担保,在能够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以选择性地给予支持。因为哪怕今天只有数十万的资金需求,也有可能过几年出现数千万的资金缺口。和中小企业一起成长,担保机构才能获得客户的真正感激和信任,还可以年复一年地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直到最终上市。建立良好感情的客户才是真正的客户,也是最为忠实的客户。


四、登记优先原则


为了避免数个部门或者项目经理之间重复受理项目,同时解决项目资源分配冲突,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登记(申报)优先规则,即当两个以上部门或项目经理受理了同一项申请时,应当按照登记或申报的先后顺序确定项目资源分配。虽然先受理项目,但没有及时登记或申报的,不能优先于已经登记或申报的部门或项目经理获得项各目担保资源。虽经登记或申报,但由于笔误等原因导致项目名称登记或申报错误的,也不能依据登记获得优先分配项目的权利。这种规则有些类似于《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虽然在实质上可能对某些部门或个人有失公平,但对整个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五、前置审查原则


为提高项目受理质量,避免浪费担保机构宝贵的人力、物力资源,应当确立项目受理前置审查规则,受理审查职责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通过前期项目收集公司的基本信息判断,筛查项目、判断风险,从而将一些质量差、风险大的项目先行排除在外。必要时,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可申请律师或法务提前介入,预先上参考会审议等,从而最大限度地将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前面。


摘自金振朝著:《投资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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