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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贯标)




本篇主要介绍六类技术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产生,按照实务中出现频度和重要程度依次介绍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技术合同权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1.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

(1)概念简介

科技公司应当更正一种常见误解,认为专利权等于任意实施权。专利的本质是禁止权而不是任意实施权。举例内容而言,假设A公司被授权“一种带有保温层的杯子”的产品专利,那么在专利有效期内,A公司就可以禁止任何制造杯子的同行在他们的杯子里安装保温层。但是拥有这件专利不代表A公司就可以任意的制造任何带有保温层的杯子。例如假设B公司拥有一种高性能的保温层专利,那么A公司如果想要在自己制造的杯子里安装这种高性能保温层,就必须首先征得B的同意。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技术类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通过上述字面含义,非专业人士可能较难区分哪些。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于二者创造性不同规定更能理解其区别: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简而言之,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对技术创造性的要求更高,需要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另外,不同的行业所产生的专利类别也有一定差异,如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技术领域,技术成果通常不表现为形状或结构的创新,因此较多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常见于机械、建筑等表现为形状、结构创新的技术领域。




(2)权利产生

为什么投资机构或者同行评价一家科技包括创新公司的研发实力,通常仅关注发明专利的数量?这与两种专利产生的不同程序有关。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司若希望获取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发明专利需知识产权要实质审查才能授权,而实用新型专利无需经过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主要是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技术创新高度进行审查,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不会被授予发明专利。因此,发明专利获取难度更高,更有价值。此外经过实质审查,发明被无效的概率较实用新型为低,从而日后维权过程中权利基础也更牢固也更受青睐。


2. 技术秘密

(1)概念简介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因此,技术秘密有以下几个特点:(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换句话说,就是在这项技术秘密的技术成果在产生之前,并无任何个人或机构已经将该技术成果公开,在产生后及保护过程中,也并未有任何人或机构将其泄露;(2) 具有商业价值,关于此点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有用”的技术方案才能作为技术秘密,研发失败的记录资料等虽然对研发公司本身无用,但对竞争对手有商业价值,因此也受到保护;(3) 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此处的保密措施主要是公司对记载技术秘密的物料、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的有关管理措施。




(2)权利产生

技术秘密权利的产生无需任何国家机关授权。不同于专利以公开换权利,并需经过审查的方式,技术秘密需要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并且由企业自身掌控。然而,这种特点也导致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产生时,并没有像专利证书那样的一个凭证来证明企业享有该项技术秘密权利。换言之,技术秘密权利的边界划定和实际确权是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在双方举证后,由司法机关排除公知技术、确认保密措施等步骤之后完成的。其中确认保密措施是核心步骤,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公司未采取内容相当的保密措施导致维权失败。因此,为使自身技术秘密权利在纠纷产生时能够获取更大的权利边界,科创公司在日常经营、研发中尤其应当注意采取相当的保密措施,重点包括与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设定研发场所警示区域、规范严格档案管理等等。


3. 技术合同权益

(1)概念简介

技术合同权益并非法定的知识产权类别。笔者之所以将其纳入科技企业研发保护研究的范证书围,是因为签订技术合同是科创公司对外进行技术合作贯标、交流的重要方式,通过技术合同确定的债权型权益也是科创公司的重大权益。根据《民法典》八哪些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的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五类,分别对应五类技术合作内容。科创公司所享有的技术合同权益就是在签订这几类技术合同后所享有的取得资金收入或取得有关技术技术对价如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所有权、专利使用权、软件使用权等等。因此通过技术合同取得的权益实际上是上述具体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具体分配、分割,但是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型权益毕竟不同于上述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对世效力,因此也有专门研究的价值,本公众号在后续文章中会深入分析。


(2)权利产生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生效后签订方即享有合同规定的债权权益。法律上而言,合同各方签订合同符合通常仅意味着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条款一定有效并对签订方具有约束力。以技术合同而言,《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对何为“非法垄断技术”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就构成“非法垄断技术”。科创公司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对照有关规定仔细检查是否含有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的约定。


4. 软件著作权

(1)概念简介

在信息技术及高端设备制造等行业中,软件是承载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关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务中常见的是通过软硬件相结合形成具体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大型设备的内置驱动软件,源代码被离职员工复制证书,拿到竞争对手那里简单修改后进行使用,或者游戏公司源代码被同样的方式窃用制成换皮游戏并网络发布等。这些情况下,公司通常不会就特定的内置软件或游戏源代码本身申请专利,此时就适合用软件著作权来进行维权。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规是《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软件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就计算机程序及文档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实务中常见的是侵害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者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上述所说的竞争对手窃用设备内置软件就属于侵害复制权;后者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上述所述的竞争对手窃用游戏源代码制作换皮游戏并网络发布,就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2)权利产生

软件著作权的产生也无需任何国家机关授权,而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们常说的办理软件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即便如此,笔者也建议涉及软件开发的科创企业对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因为以公司为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证是公司拥有该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初步有利证明,尤其是开发时间的重要证明。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概念简介

该权利主要用来保护芯片,实务中以前纠纷较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颁布以来从未修改可见一斑。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有关行业对芯片领域的加大投入,该部分纠纷数量必然会有所提高,值得行业企业注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包括计专有权的规定佶屈聱牙,不易理解。笔者尝试用更易理解的语言简单概括,就是芯片设计厂商对其芯片中的“原创性”设计享有商业利用权,其他厂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所以颇类似于著作权法对于原创性作品即“独创性”部分的保护。知识产权




(2)权利产生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6. 植物新品种权

(1)概念简介

该权利所适用的行业范围狭窄,通常仅见于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主要是指禁止贯标任何他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培育或发现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禁止权。


(2)权利产生

欲获该权,应当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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