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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辽宁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查询)

日前,省政府印发《辽宁省推官方网站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自7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本次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查询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辽宁省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国家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政府采购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 监管”系统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坚决纠正“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系统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部门将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公示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对设定了许可数信用量限制的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改革涉及的实施部门将及时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提出改革措施和改革方式。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动态管理。清单要向社会公布,让企业清楚明白办事,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


本次改革将进一步深企业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


同时,继查询续优化办事流程,推信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公示多跑一次”,让企业更加便捷办理各类许可。凡是前流程已经收取相关材料且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推动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实现跨国家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市场主体身份“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推动照后减证和简辽宁省化审批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改革方式实施分类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官方网站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企业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在监管过程中,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升级改造“互联网 监管”系统,提升监系统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按照信用分级分类和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差异监管等措施,-既守牢风险底线,又做到“无事不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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